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09】68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办),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省 财 政 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科 技 厅 省中小企业办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和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省政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由上述部门主管处室及鲁信集团专职机构负责同志组成,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鲁信集团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七条 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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