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办法,从2010年起连续三年,每年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会展项目的开发引进以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
在展会招揽奖励方面,对在烟台市成功举办的省级以上、规模达到3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1个国际标准展位折合25平方米的展览面积,下同)或展览面积达到75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给予招揽单位或个人奖励。300-10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省级展会奖励10万元,国家级展会奖励15万元,国际级展会奖励20万元;1001-20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省级展会奖励15万元,国家级展会奖励20万元,国际级展会奖励25万元;2001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省级展会奖励20万元,国家级展会奖励25万元,国际级展会奖励30万元。
在展会单位奖励方面,对烟台市以外单位来烟台自行举办的展会,根据规模进行奖励,500-10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每个展会奖励10万元,1001-2000个展位的奖励20万元,2001个以上展位的奖励30万元; 对本市单位自行举办3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展会,且全年展位累计达到1500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增加200个展位,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20万元。
对影响带动力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和国际级大型展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展会单位奖励。
汽车、房地产等展会,享受奖励政策的30%。
在奖励申请方面,申请奖励的展会50%以上的展位为市外参展单位,其中国际展会境外参展展位不低于30%,展览天数2天(含2天)以上。